鄭文燦涉貪500萬交保 徐巧芯揭恐涉3項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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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園市長、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疑涉貪。(圖/翻攝自鄭文燦臉書)
前桃園市長、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疑涉貪。(圖/翻攝自鄭文燦臉書)

今(6)日政治焦點莫過於前桃園市長、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貪遭聲押後,500萬交保。對此,立委徐巧芯也以桃園地院發布的新聞稿分析,鄭文燦恐涉及3項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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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指出,有關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地院聲請羈押,訊問後裁定以新台幣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理由包含:鄭文燦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部分,依鄭文燦本人供述及聲請書等資料,難以認定所收受之新臺幣500萬元款項,於106年9月收受後至107年8月交還期間,該筆款項有何變更形式,難認此部分有何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情節,因此認為無犯罪嫌疑,聲請羈押應予駁回。此外,鄭文燦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嫌部分,雖否認犯行,惟有聲請書附件所載之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資料可佐,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

對此,立委徐巧芯分析,桃園地檢署至少認定鄭文燦涉及三項違法,分別是:

1、受賄:收受賄款,我們一般認定的貪污。

2、洩密罪:把土地可能要變更的秘密訊息偷偷告訴某人,讓他們能夠先低價收購,後續賺取暴利。

3、洗錢:把賄款洗白,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

對於鄭文燦涉貪案,桃園地檢署表示,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鄭文燦並禁止接見,經檢察官蒞庭論述,法院於稍早裁定認為被告涉犯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准以新台幣500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出海 。桃園地檢署認該裁定認事用法不當,當庭抗告,並將立即提出抗告書 。

鄭文燦遭桃園地檢署依貪污等罪聲請羈押。(圖/東森新聞)

徐巧芯也分析,從桃園地檢的新聞稿可以釐清以下4點:

一、2017年鄭文燦收受500萬是事實。只是法院認為這不屬於「洗錢」,法院駁回羈押聲請。

二、收受賄絡(貪污)、洩密罪,法院認為「嫌疑重大」,同案被告都已被羈押禁見,而且有7年的監聽譯文跟蒐證照片。

三、所以法院才予以500萬交保,但限制居住、出境、出海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避免串證)。

四、桃檢聲請抗告,或許是擔心還有其他可串供之人會在交保期間與鄭文燦聯繫,破壞調查。

徐巧芯表示,「海基會董事長被限制出海出境,基本上應該要直接辭職了吧,而根據報導,清德宗本來就不喜歡鄭文燦,也不想讓他當海基會董事長,原本屬意的是「台南幫」的吳豐山,後來被蔡英文攔胡,不得不用鄭文燦。如果報導的陰謀論為真,清德宗一上任就清肅前朝的行為未免也太狠毒了吧!還選在人家生日那天,生日快樂耶。」

未經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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