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病人尊嚴、病人有權拒絕醫療,立法院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未來滿20歲民眾可以預立「醫療決定」,當病況經專科醫師、緩和醫療團隊確診為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醫師將可依照病人事先簽暑的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灌食,不需揹負刑事與行政責任。
現行法令,病人知情選擇與決策權的法定保護權益不足,病人拒絕醫療權沒有清楚範圍,雖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享有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維生醫療等權益,但只適用「末期病人」。
立法院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已無其他合適解決病況的病人,可不再被迫忍受病痛折磨,新法將在公布後3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