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照遭NCC審議駁回,中天電視公司興訟。法院今天認定,NCC審查應以修正後的107年辦法為評分標準,卻用新版換照評分,造成審查基礎錯誤等,判決撤銷原處分。
中天電視公司於109年6月間就其經營的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定中天新聞台違規嚴重,大股東直接、間接介入新聞製播,顯示內控與自律機制失靈,民國109年11月間審議「不予換照」,即駁回換照申請。中天新聞台執照到期日為109年12月11日,由於換照未過,已屆時下架。
中天電視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原處分撤銷,法院令NCC作成准予換照處分,以及NCC應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79億多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決中天電視公司部分勝訴及部分敗訴,主文為原處分撤銷,NCC就中天電視公司申請換照案,應依本件判決的法律見解作成決定,其餘之訴駁回。可上訴。
北高行指出,NCC審議時,未準用107年修正後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的評分基準,卻以109年換照評分表為評分比重,評分基準違反規定,有決策事實基礎錯誤而資訊不完全,足以影響「不予換照」的結論,原處分明顯違法。
北高行說明,換照審查是就未來6年營運計畫5個審查項目的評分標準,中天案應準用107年修正後申設審查辦法規定做評分標準,不容NCC另行發布行政規則以代之。
因為NCC在109年11月11日通過新的109年換照評分表,並於109年11月18日審議中天案時,以109年換照評分表為評分比重,形同改變執照的核發標準,最後影響審議結論為「不予換照」,且無從推算回復,原處分於法有違。
北高行指出,中天電視公司訴請撤銷原處分部分,為有理由;至於請求命NCC作成准予換照處分部分,仍待NCC依本判決的法律見解重為審議後,作成適法決定;另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換照申請應否許可,尚待NCC重為審議,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