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調查國民黨轉帳撥用土地案,追徵國民黨獲利的新台幣8.6億元,國民黨拒繳並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欲以美金公債抵銷,北高行今天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國民黨轉帳撥用土地案,指出國民黨獲利新台幣8.6億元,屬於不當取得財產;黨產會於民國106年6月中作出行政處分,向國民黨追徵8.6億元。
國民黨拒繳對黨產會提起撤銷訴訟、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主張以持有的民國36年第二期美金公債,繳付抵銷黨產會向其追繳的8.6億餘元債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抵銷具有簡化債務清償與債權滿足的功能,無論公私法領域均需要此功能,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審判,依現行法律規定,是採二元訴訟制度,因公法關係所生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
北高行表示,依民國36年美金公債條例規定可知,國民是否承買美金公債,完全是自己的選擇,與公權力無關,國家對公債債票持有人所負給付義務,性質上為私法債權債務關係。本案就性質上為私法債權的爭議,並不是行政訴訟審判權範圍。
北高行指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3條第3項第1款規定,國家統一前,就民國38年以前在大陸發行尚未清償之外幣債券及民國38年黃金短期公債,該等債務不予處理。司法院釋字第475號解釋也認定合憲。
北高行表示,債務必須具備抵銷的要件,才能發生抵銷的效力,國民黨的美金公債,依兩岸條例及釋字第475號解釋,難認具備適於抵銷的狀態,國民黨認為美金公債可以抵銷黨產會追徵的8億餘元公法上債權,並無可採。
北高行認為,國民黨主張本件追徵的8億餘元公法上債權已因抵銷而消滅,尚無可採,其訴請判決撤銷執行事件的行政執行程序,為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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