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針對國民黨出售舊中央黨部大樓追徵新台幣11億餘元,國民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一審判決駁回。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北高行更一審今天判決國民黨勝訴,可上訴。
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民國107年7月底做出行政處分,針對國民黨出售舊中央黨部大樓(現為張榮發基金會大樓),認定國民黨占有國有地,無權占用、借用及租用,決議追徵11億餘元。
國民黨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北高行認為,黨產會依黨產條例規定,追徵國民黨價額11億3972萬9956元,於法並無不合,判決國民黨敗訴。國民黨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如何認定國民黨以「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相關土地及建物,攸關黨產會追繳國民黨其他財產價額有無理由之判斷,原審未依法讓兩造進行充分攻防,即認原處分並無違誤,尚嫌速斷,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指出,國民黨於79年6月底承購土地及原建物,82年間將原建物拆除,87年間重新建造為現地上建物,95年3月24日將土地及現地上建物出售給張榮發基金會,並於黨產條例施行後1年內申報該財產。相關土地及原建物於105年黨產條例公布施行時已非國民黨財產,而是屬於第三人張榮發基金會所有。
北高行表示,國民黨於79年間承購土地及原建物時,土地計價是以當時土地公告現值加計2成,原建物部分計價是按台北市稅捐稽徵機關查估,合計3億7712萬1669元。國民黨承購土地及原建物的對價,既有相關依據,尚非恣意壓低價格,已難認是「顯不相當之對價」。
北高行指出,原處分未敘明國民黨於79年間承購的土地及原建物,是否為「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更一審按最高行判決意旨,讓兩造進行充分攻防,但黨產會僅一再強調處分是基於充分調查,卻未敘明如何認定國民黨是以「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土地及原建物,難認原處分適法有據,判決原處分撤銷,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