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籍新北市議員黃永昌疑涉以人頭詐領助理費達約新台幣2028萬元,新北檢今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起訴黃永昌夫婦及人頭助理等。
黃永昌辦公室表示,尚未收到起訴書,無法回應。
連同台北縣議員,黃永昌目前已是在第4屆議員任期;依規定,市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都由議會編列預算支付,非議員薪資,也非議員補貼。
檢調調查,黃永昌涉嫌自民國98年起,明知洪姓等8名親友從未任公費助理,或從事公費助理,但未領取全數公費助理薪資,以8人名義申報擔任公費助理,向新北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至今,累積達2028萬4579元。
檢調調查,黃永昌夫婦詐領款項大多流為私用,如繳納私人票款及開設的保全公司員工薪資。
檢調今年8月接獲檢舉,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發動搜索、約談12名被告、人頭助理與證人住家等處所,帶回相關卷證,訊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重罪且有串證之虞,聲請羈押禁見黃永昌夫婦,法院當時裁定黃永昌收押禁見,妻子50萬元交保。
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中華民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黃永昌夫婦及人頭助理等。
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利用職務上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00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規定,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封面圖/翻攝自黃永昌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