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天表示,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不實請領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共新台幣9萬8679元,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彈劾審查會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的提案,彈劾葉世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察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葉世文於民國102年及103年間不實請領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共計9萬8679元,違法事證明確。
監察院表示,葉世文明知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需以公務上實際消費的單據請領,卻提供不實的支出憑證及載明不實餐敘與贈禮對象等用途的核銷便箋,再由桃園縣政府秘書處據以代為辦理核銷特別費4萬8030元及縣政業務費5萬649元,共計9萬8679元,損害縣政府對於經費核銷的正確性。
監察院指出,葉世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應受懲戒事由及懲戒的必要,依憲法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
(封面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