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人妻坦承婚姻早已瀕臨破裂,和老公之間幾乎沒有感情,直到幾個月前遇見另一名男子,才重新感受到「被在乎、被理解」,甚至直言不只身體獲得滿足,連情緒上都像重新活過來。不料外遇最後仍被老公發現,她卻指控對方事後強迫發生性行為3次,讓她崩潰表示「那種感覺真的跟被性侵沒有兩樣」,如今想離婚,老公卻不願簽字。
人妻近日在臉書社團「離婚討論區」發文,開頭便寫下「姑且還是稱這個人為老公,至少法律定義上還是夫妻」,並坦承自己先出軌,「這點我不想替自己找藉口」。
她透露,兩人結婚多年,婚姻生活早已累積不少問題,彼此之間也沒有太多感情。直到幾個月前遇見「他」,才第一次感受到被關心、被理解的感覺。
人妻表示,跟對方在一起後,「不只是身體上的滿足,連情緒上都像重新活過來一樣」,不過她也知道自己婚內出軌有錯,只是紙終究包不住火,這段關係最後仍遭老公發現。
人妻指控,老公得知外遇後情緒失控,儘管她不斷表達拒絕,對方仍強迫與她發生性行為3次。她回憶,事後自己躲在浴室裡不斷哭泣,「那種感覺真的跟被性侵沒有兩樣」。
經歷這件事後,她表示自己只想結束婚姻,也願意承認外遇是自己的錯,沒想到老公卻堅持不願離婚,甚至告訴她「既然我背叛他,就別想這麼容易離開」,讓她不知道接下來到底該怎麼辦。
網友對此回應表示,「先離婚結束在去找很難嗎?」、「知道自己做錯是一回事,然後還是要把手指向對方」、「出軌還一堆廢話」、「還想討拍喔,淨身出戶吧你」、「又一個戀愛腦的」。
但也有網友認為,「這也是強制性侵,可告他」、「告妨礙性自主,換離婚條件」、「收集證據,報警找律師打離婚」、「外遇和被性侵是兩件事,應該可以蒐證被性侵的事實」。
依現行《刑法》第221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的方法性交,可能構成強制性交罪,婚姻關係也不代表配偶可以無視另一方的性自主權。另依《刑法》第229條之1,若對配偶犯下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罪,仍可能負刑事責任,不過屬於告訴乃論,原則上須由被害配偶依法提出告訴,檢警才能進一步偵辦,最終是否成立犯罪,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證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