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路人上路前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避免發生危險,也保護他人安全。微型電動二輪車已自111年11月30日起法規修正納管,2年的寬限期將要屆期,若未在規定日期內完成掛牌手續,將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交通安全入口網》指出,微型電動二輪車已自111年11月30日起法規修正納管,而2年的寬限期將要屆期,依此推算需於113年11月30日完成掛牌手續,若未申辦強行上路將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移置保管車輛。
另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也已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需投保強制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提醒,若強制險到期未再續保且超過6個月,得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之1規定,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嘉義市監理站站長邱振誠表示,微型電動二輪車領牌期限將至,請大家務必於期限內至監理機關掛牌,並特別提醒民眾,針對汽燃費徵收及違規等監理業務各種詐騙手段層出不窮,來源不明的簡訊或連結,切勿點擊,勿隨意輸入個人資訊,以免上當受騙。
邱振誠建議,民眾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應用程式,多加運用、查詢,手機就是行動監理站,即查、即繳最省力,包含交通違規查詢或繳納、駕駛人違規記點、汽燃費查詢或繳納、車輛定檢日查詢等等。
A1:根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的資料,111年11月30日出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應領牌才可上路,111年11月29日前出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是領用合格標章,但2年內(111年11月30日至113年11月29日止)需完成領牌,自113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掛牌才能上路。
A2:記得戴安全帽;不得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容易造成微型電動二輪車引火燃燒;不得載人或超速(25㎞/hr);不可酒駕;不得騎乘未經型式審驗合格車輛。
A3:臺北市政府111年11月30日府交管字第1113047438號令規定,自111年11月30日起,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臺北市人行道及自行車道(河濱自行車道除外),請參閱臺北市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