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檢舉案件爆量,交通新制修正,檢舉部分違規停車項目必須要檢附三分鐘的影片。高雄就有一位民眾搭公車時,看到貨車違停下貨,害得她得走到馬路上才能上公車。
她拍下影片檢舉,結果警局回函,影片長度不足三分鐘,無法構成檢舉要件,讓她很納悶,對著違停車輛拍三分鐘真的很容易爆發衝突,難道要檢舉就是要做好吵架、打架的準備嗎。
公車停靠區旁也剛好很靠近轉角處,一部貨車違停在紅線下貨。畫面清楚拍下,駕駛下車搬了兩包冰塊到對面的飲料店,這一擋,等公車的民眾視線完全被遮擋,也影響到公車的動線,不過影片送交檢舉,得到的回應卻是檢舉失敗。
要檢舉違規停車,必須要拿著手機錄三分鐘的影片,完全都不能夠中斷,才能算舉證成功。
其他民眾:「我覺得三分鐘這件事情,可能會造成檢舉人的困擾。」
其他民眾:「對於檢舉跟被檢舉人來說,都會造成兩側的對立吧。」
事發就在高雄鼓山接近裕誠路和華榮路口,民眾一早8點多拍下貨車紅線違停,警局回函卻說,影片長度不足三分鐘,因此不予舉發。
依照現行法規來說,若是檢舉55條違規臨時停車,就得拍到停車開走以及妨礙交通的畫面,若是像當事人一樣檢舉56條違規停車,就必須要有三分鐘的連續影片,但這樣無疑是擴大引起衝突的風險。
鼓山分局交通組警務員陳俊榮:「根據交通部112/12/5函釋審認原則,檢舉臨時停車,必需要有停車駛離畫面,民眾所提供影像不符規定。」
以檢舉紅線違停的標準來看,停在公車站牌前後10公尺都算違停,從路口停止線或號誌桿起10公尺也算是違規停車,只是民眾舉證有困難,鏡頭連續對著違停車輛三分鐘,就怕影片還沒拍完,雙方就會先起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