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pixabay)
文/律師談吉他
在台灣與在中國大陸結婚,會有什麼差別嗎?
上禮拜提到的第一個差別,是結婚後與離婚後的財產歸屬不同。
(請參考:https://lihi.cc/RZvGo)
而另一個最大的差異,在於對「小三」採取的法律途徑不同。
*中國大陸「沒有」通姦罪
我國一個為人稱道的法律,就屬通姦罪了。依照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出軌者與小三都一併處罰。
但在中國大陸,遍尋中國大陸刑法,可是沒有一條法律處罰通姦行為的喔!
(硬要說的話,依照大陸刑法第259條處罰「與現役軍人妻子同居」的行為,可能勉強算是通姦的一種,但也只限於軍人)
目前中國大陸刑罰典,對於婚姻相關的刑罰頂多只有大陸刑法第258條「重婚罪」(已有配偶還和他人結婚),這點倒是與我國相同。
*但在中國大陸,「與小三同居」可做為離婚事由。
誰想跟變了心的人繼續當夫妻呢?
依照我國民法第1052條,你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定事由,例如通姦。
可是通姦不見得那麼好證明,我國法律定義的通姦,原則上要能證明「有性交」才會成立。也許你看對方的臉書活動就能夠嗅到狐狸精、水電工的味,但你總不能拿著味道去跟法官講;就算你親眼見到小三與出軌者的親密接觸,但與通姦還是不相同,法官不見得會認可。
但在中國大陸,依照中國大陸婚姻法第32條,你不需要證明出軌者有通姦,只要「有配偶還與他人同居」,就足以作為裁判離婚的事由了。比起證明房內事,只要證明同一個門進出,相對來說簡單多了。
(但若是在台灣法院訴請離婚,可能要特別注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判決離婚的事由會依照台灣的法律,而不是中國大陸的。)
*無論在台灣、中國大陸,面對通姦都可以嘗試請求損害賠償。
我國目前實務普遍承認「通姦」是一種侵害他人身分法益(配偶權)的行為,因此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俗稱慰撫金)。因此,在台灣的婚姻關係中,面對小三可以循民事訴訟的途徑請求賠償。
而在中國大陸,依照中國大陸婚姻法第46條,「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構成法定的賠償事由。因此,被出軌的一方也可以尋求婚姻法的途徑請求小三負擔賠償責任。
▼(圖/律師談吉他)
文章來源:由《律師談吉他》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