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pixabay)
文/律師談吉他
最近接到幾個案子,當事人原本是夫妻住在一起,後來不和而離婚。
房子登記在我的當事人名下,本以為離婚之後就能一乾二淨,彼此過著各自獨立的生活,沒想到另一半死賴著不走,仍當自己家在住。
當事人很困擾該怎麼辦才好,不管是好言相勸還是怒目相視,厚臉皮的人才不管這些規矩,這時候能不能用強硬的手段把對方輦出去呢?
*這跟趕不走的房客有點像,租約到期,房客還死賴著不走。
不少房東都想要「用強」,闖入房客的屋子,換鎖、搬東西來逼人離開。
實務上有些法院會認為這樣是錯誤的方式,因為既然法律有給房東起訴、強制執行的紛爭解決機制,房東就不應該動用「私刑」來解決,反而是這些用強的房東可能構成侵入住居罪。
但在老公趕不走的情況,原配偶若是房子的登記名義人,那本來就有合法權利進出該棟房屋,並不需要也不會有「闖入」的問題。
房東不能搬東西,是因為不能闖入,但既然原配偶沒有闖入的問題,那有些房東半不到的事情,原配偶可能就可以做了,例如把家裡「用不到」的東西搬出去之類的…
*另外,老公不搬走,還可能涉及「侵入住居罪」。
依照刑法306條,不只無權「侵入」構成犯罪,「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也構成犯罪。
夫妻之間能夠住在對方的房子,法律上的原因可能是默示的同意使用,或是受到民法1001條同居義務的拘束。
但在離婚之後,就沒有同居義務了,而通常來說也不會同意對方再繼續住在自己的房子裡,因此對方無權繼續住在裡面。
這時候,若經屋主(原配偶)表明離去之意卻還死賴著不走,就有可能成立侵入住居罪。
*不管是把東西搬走來逼人離開,或著是走刑事程序來起訴對方,其實都是相當激烈的方法,簡單來說一做大概就是撕破臉。但對方硬是不走,更是困擾你的生活(這樣怎麼找新對象啊!逼死人)
如果要問律師的建議,我還是不希望當事人自己下手,以免來硬的產生更多糾紛,最好還是透過司法程序來解決,尤其侵入住居罪是告訴乃論,當事人有撤告的權利,你可以用這個當作籌碼來和對方溝通;就算對方不願,之後到偵訊時由於有檢察官介入,有可能對方態度就會軟化。
文章來源:「趕不走的房客已經夠困擾了,現在還有趕不走的老公」,由《律師談吉他》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