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溺斃嬰兒獲輕判!為何殺嬰、殺人待遇差這麼多?

▲(示意圖/pixabay)

文/律師談吉他

前情題要:悚!員工清潔旅館廁所 驚見滿地血跡…男嬰卡馬桶溺斃

本案當事人最終被判得相當輕,這是因為依照刑法第274條規定,若是母親在生產時或甫生產後,親手終結剛生下來的子女的生命,依法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於一般殺人罪(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輕上非常非常的多。

*嬰兒與一般人同樣都是生命,待遇差這麼多的原因,有一派說法是認為這一條規定是考量了母親在生產後的身心狀況不穩定(例如產後憂鬱),容易產生不理性的舉動,才特例減輕了刑度。
母親懷胎數月已備感壓力,還要面對一個全新生命以及數十年的責任,我想立法者也是體諒母親在生下孩子後可能面對的巨大恐慌,才立了這樣的法。

不過,這條規定比較特別的是,他不是用生母實際上的心理狀態是不是不穩定來判定能不能減輕,而是用「生產時或甫生產後」這個時間條件來判定。
因此,當事人不需要證明精神上真的具有狀況、障礙,只需要證明客觀上行為的時間點是不是發生在生產中或剛生產完畢即可,證明責任相對較低。

有人可能會覺得這樣會讓沒需要的人濫用了法律的優惠(例如堅強的媽媽產後身心狀況穩定),但法律傾向寧可放過一人也不要錯殺一百的方式,盡可能的保護剛生產的母親不會受到法律過度的苛責。

*至於怎麼樣叫做「生產時或甫生產後」?

有一個很老的判例是認為,在子女出生後「第五天」就不能適用減輕罪刑的規定,而要適用一般殺人罪。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40號刑事判例)
反過來說,也許在第四天、第三天都還能適用減輕的規定。

實務上生母殺嬰的案例其實不多,而這條規定也是在幾十年前立法訂立的。既然案例這麼少,現在有沒有留著的必要,在學術上其實也有一些討論。

但比起討論現行法的存廢,我想媽媽們可能更需要立法來創造生母傷害罪的減輕規定,畢竟全天下的媽媽都用盡心力照顧子女,但也常常被甜蜜的負荷氣的滿頭冒煙。讓媽媽們可以大施拳腳放心地揍自己的小孩,舒緩為人母親的巨大壓力,可能更是當務之急(誤)

作者言論不代表東森立場

文章來源:由《律師談吉他》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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