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案沉冤21年終昭雪
2016年12月2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對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撤銷原審判決是因為「原判認定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標準。
宣判後,聶樹斌的母親張煥枝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的規定申請國家賠償司法救助。
最高法院負責人答記者問
再審改判聶樹斌無罪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改判聶樹斌無罪的具體依據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聶樹斌的作案時間、作案工具來源以及被害人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等基本事實不能確認。
1.聶樹斌被抓獲之後前5天的訊問筆錄、案發之後前50天內多名重要證人的詢問筆錄,以及可以證明聶樹斌有無作案時間的重要原始書證考勤表缺失,導致聶樹斌原在卷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與在卷其他證據供證一致的真實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
2.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
3.在原審有關重要證據缺失的情況下,充分運用了「常理」這個重要的裁判理念。再審判決在評判本案原辦案人員當年的行為和事後的解釋時多次使用了「不合常理」這一表述,具有重要導向作用。
為什麼原審判決沒有達到「兩個基本」的要求?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強調,原審判沒有達到「兩個基本」的要求,即「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
原判定案的主要依據是,聶樹斌的認罪供述與其他證據一致。但由於相關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及重要原始書證缺失,相關辨認過程的不規範,屍體檢驗報告的結論不具有確定性,導致聶樹斌認罪供述的真實性存在重大疑問,供證一致的可靠性明顯不足,作案具體日期、作案工具來源、被害人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等關鍵事實均無法確定。
在這樣的情況下,認定聶樹斌犯罪不符合「兩個基本」的要求,未達到1979年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
此案再審過程中是否遇到阻力?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複查本案的山東高院進行了「扎實有效的複查工作」,並且得到了原案發地「河北省有關部門和原辦案單位的積極配合和支持」,而且是「河北高院主動請求最高法對本案實行異地複查」,以保證公正性和公信力;對於再審判決結果,「河北原辦案部門均表示堅決服從,並將全力做好國家賠償、司法救助等相關後續工作」。
法院從中聶樹斌案中應汲取哪些教訓?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稱,從聶樹斌案的整個審理過程中總結出五條教訓:
1.要強化人權保障理念。尤其要高度重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障。
2.要強化程序公正理念。必須堅決摒棄重實體、輕程序,重口供、輕其他證據等做法,堅決杜絕指供、誘供甚至刑訊逼供,嚴把程序關,嚴格依法規範辦案。
3.要強化證據裁判理念。堅持任何證據未經質證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的要求。
4.要強化互相制約原則。各職能部門應全面落實《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不能重配合、輕制約,甚至不制約。
5.要強化有錯必糾理念。既要盡最大努力有效避免冤假錯案,又要勇於糾正已經發現的冤假錯案。對當事人的申訴,一定要認真細緻、盡職盡責進行審查;對確有冤情的申訴,要及時依法進行審理。
聶樹斌案時間表
聶樹斌生於1974年11月6日,案發時是石家莊市鹿泉區綜合職業技術學校校辦工廠的工人。
1995年,20歲的聶樹斌被指控於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強姦並殺害一名女子,後因故意殺人罪和強姦罪於4月25日被河北省高院終審判處死刑,2天後被執行槍決。
2005年1月,涉嫌多起姦殺案的案犯王書金被捕,他供稱自己為聶案真兇,由此引發輿論對河北高院此前判決的質疑,河北省高院當時稱會對此案進行複查。
2007年3月,河北省邯鄲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王書金死刑,否認其為聶案真兇,同時不認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現。
2007年4月,王書金以自己被起訴案件中不包括聶案等理由,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訴。
2011年,60位刑法學者和律師聯名向最高法和河北高院發出聶案再審呼籲書。
2013年7月,河北省高院再次開庭審理王書金案。儘管王書金對聶案供認不諱,但河北省高院仍然裁定王書金非聶案真兇並維持原判。
▼2013年9月,中國河北省邯鄲市,聶樹斌之母(圖中)於邯鄲中級人民法院門外抗議。
2014年12月,最高法終於指令山東高院對聶案進行複查,開啟中國異地複審的先河。
2015年6月,山東高院首次表示,因「案情重大、疑難、複雜」,決定延長聶案複查期限3個月。此案隨後又接連被延長複查期限3次,每次3個月,延長期限合共1年。山東高院表示,複查期間「得到了河北省有關部門和原辦案單位的積極配合和支持,不存在所謂的幹擾和阻力」。根據最高法關於適用《刑法》的解釋,每次延長審理期限應為1至3個月,但申請並無明確的次數限制。
2016年6月6日,中國最高法發布公告:「提審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並於8日在山東高院向聶樹斌母親張煥枝送達再審決定書。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11月25日,聶樹斌案再審合議庭在最高法院聽取了申訴人張煥枝和代理律師李樹亭的意見。
12月2日,最高法院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