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收回房子房客不願搬 沒訂租賃契房東沒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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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神容易送神難,傳出因為房東沒有跟房客打租約,但現在想要賣房子,房客卻不肯搬家,找房仲來幫忙解決,不過房仲說只能寄存證信函走法律程序。主要因為民法規定,在不定期契約的狀態下,房客如果繼續承租而且付租金,房東就不能趕人。

 

租房子最怕遇到惡房東或是難搞定的房客,現在就有名房東想要賣房子,但其中一個房客不願意搬走,雙方因為沒有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所以不能強制房客離開。

民眾說當初是長輩好心,沒有跟房客打租約,就這樣住了10多年,如今要把房子收回來卻因為沒有契約,難解決,甚至想請房仲幫忙,也因為是個大難題被拒絕。

 

房仲陳泰源(非當事者):「調解或是上法院訴訟,最後就是向法院的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去請當地的警方去屋內將房客請出去。」

 

房仲說這種案例時常耳聞,千萬不可以斷水斷電,也不能私自更換門鎖,寄存證信函是唯一解套,因為根據民法規定,未定期限者,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的習慣,也就是說在不定期契約的狀態下,房客如果繼續承租而且付租金,房東就不能趕人。

 

律師邢玥:「房子還是可以賣,賣了之後這種不定期租約,沒有民法425條,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的適用,所以新的屋主必須跟舊房客訂定新的租賃契約,否則的話這個房客就沒有辦法再繼續住下去了。」

 

就算當初有簽約也要留意,如果要請房客搬家,要提前一個月告知,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契約要有書面版本,不然就會被視為不定期租約,就算再有交情的親朋好友,一定也要有合約保障雙方,否則中間出問題,對簿公堂,花時間、傷和氣又傷精力。

 

(封面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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