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知名作家於自己粉專分享看屋經歷,她說為表示誠意,預先下斡旋出價,等從台北搭高鐵前往高雄準備買房時,房仲竟告知別的買方出價更高,因此賣給別人了,令該作家相當傻眼。
該文一出,除高雄飆漲的房價引來熱議外,也有不少人問起「斡旋」是什麼?有何法律規範嗎?一般斡旋見於中古屋買賣,買方在看房子階段,看到喜歡的物件時,為了把握成交機會,會利用「斡旋契約」或「要約書」來向屋主表示購買意願,並請房仲居中協調,讓雙方價格達成共識。
所謂的斡旋金,即買方先拿出的一筆錢,通常是5~10萬元,待房仲協商成功,斡旋金即轉為買賣價金的一部份,如果賣方同意以買方出價的價格出售,並將斡旋金轉為定金時,即視為買賣契約已成立,但若協商失敗,斡旋金也會全數退還給買方。
至於要約書則是記載購買房屋意願之文書,一樣會交由房仲與賣方協商,若賣方未在要約書所載日期前同意出售,則要約書失效;若賣方同意並於要約書上簽名,則待標雙方達成合意,會再進一步約定簽署買賣契約時間。
不過,魔鬼的關鍵則在簽了斡旋契約且經房仲協商成功後,若買方反悔不買,將被沒收斡旋金,若賣方反悔不賣,也須加倍返還給買方。同樣的,若簽訂「要約書」且談妥價格後又反悔,通常可根據契約內容,反悔的一方將被提告或求償房屋總價的1~3%。只能說,「所有的承諾即約定,都是有價值的」。
永慶房屋客法部經理陳繼先表示,「無論是斡旋契約或是要約書,都是用來表達購買意願。」他提醒,房屋交易金額龐大,建議在簽立斡旋契約或簽要約書之前,應該先查閱相關謄本等資料,了解房屋的歷史、現況再做決定。
陳繼先補充,買方切勿將斡旋當作遊戲,以隨便出價的想法來買房屋,不僅容易造成問題,讓賣方感到困擾,甚至是斡旋金遭到沒收或依要約書條文賠償,不僅受到損失,也會讓自己的買房之路不順遂。
(封面照/東森新聞張琬聆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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