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在2014年第24屆彰銀董事會改選中痛失經營權,認為財政部違反雙方契約內容,為此控告財政部,而民官相鬥纏訟6年,今(21)日上午高等法院宣判,認為台新金為彰銀最大股東,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拿下彰銀4席普通董事。
台新金2005年以每股26.12元、共365億餘元,順利標得彰銀22.5%股權,並取得經營權,但彰銀2014年12月改選,以財政部為首的泛公股取得過半席次董事,台新金因此失去經營權,因此提告財政部,請求確認雙方契約存在,且追加求償財政部應給付達新台幣165億餘元天價。
▼彰銀案恩怨已卡關多年。(圖/東森財經)
而根據財政部2005年7月提出的函文,財政部負有4項義務包括「移轉彰銀經營權給台新金」、「在彰銀第21屆股東會改選中,提供2席董事、一席監察人給台新金推薦之人擔任」、「第21屆股東會改選時,應由台新金取得8席董事、3席監察人」、「在台新金仍屬最大股東期間,不得妨礙台新金經營權主導地位」。
台北地院一審認定契約確實存在,但財政部免賠,二審進一步判決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經營權,但最高法院去(2019)年三審,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根據《CTWANT》報導,今日上午高等法院宣判,認為財政部應支持(包括但不限於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四席普通董事之契約關係存在,其餘駁回。
(封面圖/googl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