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沒4萬不得面議」今施行!慣老闆口頭砍薪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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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從今天起正式實施,薪資未達4萬元不得面議,必須公開揭露薪資範圍。( 圖 / Flickr )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修正《就業服務法》條文,並於28日公告表示,從今天起正式實施,薪資未達4萬元不得面議,必須公開揭露薪資範圍。但不少網友卻認為,慣老闆一定會用其他方式來規避,例如「當面砍薪水」或是「含加班費可達4萬以上」等。

 

▲找工作時,經常有公司的薪水寫著「面議」的困擾,如今修正法條後,仍引來許多不同的看法。( 圖 / Pixabay )

 

許多新鮮人在找工作時,都面臨到薪水寫著「面議」的困擾,讓不少民眾煩惱,該如何在面試時掌握工作的薪水。28日已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6項條文「未來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規的雇主可罰6萬元至30萬元不等,自今天起正式上路。

 

但這項條文公告以後,引起不少工商團體反彈,認為一旦講明薪資範圍,求職者一旦接受面試,即是默認薪資,實在難以爭取到更高的薪水。此說法也讓許多網友吐槽說「都沒4萬了!議個屁」、「不到4萬要議什麼?當奴隸嗎?」

 

▲勞動部長表示,會將投機雇主可能會用的規避方式等,加以研議在細則裡。( 圖 / Flickr )

 

也有網友立馬找出漏洞表示,若雇主故意把薪資寫成「22,000元至39,999元」以規避法令怎麼辦?勞動部長許銘春則表示,勞動部會就可能面臨問題,包括投機雇主可能會用的規避方式,並加以研議在細則裡,但實際還是要看個案,依據各種情況來做判斷。

 

除此之外,為了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服務法》也提到,雇主對求職者或所雇用的員工,不可以種族、階級、宗教、黨派、性別、性傾向、年齡、星座或血型等歧視,否則違規的雇主可處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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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找一份工作的時候,有人追求升遷制度、追求薪資、追求跟興趣符合、追求好的工作環境,但往往不會第一次就找到適合自己的,這時候就造就了離職潮,一名網友在《PTT》上發文表示,對於工作感到無比倦怠,公司都不請人,事情多到無法負荷,打算年後領完年終在離職,想找看看是否有同樣感覺的人?

 

內文提及,原po最近對工作無比的倦怠,已經在公司待了一年多快兩年了,很多事情都無法改善,而公司也不願多花錢請人,事情多到快無法負荷,並打算年後離職,感覺現在上班每天都度日如年,上班厭世感超重,想詢問看看是否有人跟自己一樣,也在硬撐。

 

▲一名網友於《PTT》上發文詢問是否要撐到年終。(圖/翻攝自PTT)

 

許多網友深感認同,並且回覆「我以為自己夢遊發文咧!」、「這好像我上一份工作會發的文」、「還以為是我發的」、「我去年也是這樣撐了快三年了」、「我每天都在撐,結果到現在撐了12年了。」、「我還以為是自己發的文呢XDD」。

 

也有網友建議「真的應該年終在走,年前開缺的,那肯定是真的不太好的工作,讓員工連年終都不想領就走人。」、「換個坑吃苦也許會是你比較喜歡的坑,本身經驗提供參考」、「趁年輕,可多嘗試其他工作也無妨」。

 

一份好的工作真的是很難求,畢竟常常有人就是比你更能吃苦、更能忍受,便能替代你的位置,而老闆一樣有人可以用,自己卻成為被淘汰那個,換工作並沒有不好,換一個環境說不定會有新的氣象,但在換之前,至少還是先從現在這份工作學點東西充實自己,讓自己更有價值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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