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農曆新年會安太歲、點光明燈,祈求平安。(圖/北港武德宮-財神開基祖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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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新年甫過,為迎來旺狗年,許多人會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祈求新的一年平安順利。不過有部分民眾詢問,這些支付給寺廟的費用是否能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捐贈列舉扣除?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解釋,因這屬於有「對價行為」的銷售關係,不等同捐款,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根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的新聞稿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政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取具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民眾多行公益,須有捐贈事實,才能列報。而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費用,因是給付寺廟提供勞務之對價,非屬捐贈性質,無法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若有捐贈之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扣除。(圖/取自Pixabay)
舉例說明,甲君取得寺廟開立之收據計5萬元,其中1萬元為點光明燈及安太歲,餘4萬元屬一般樂捐,因為點光明燈及安太歲屬有對價關係之給付,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剩下的4萬元則可申報列舉扣除;但要特別注意,捐贈總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
國稅局也進一步提醒,107年初民眾對花蓮地區震災捐款部分,因屬於107年度的捐贈支出,須於明年度(108年)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可列舉扣除,民眾可要妥善保存相關收據證明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