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開獎!請別人幫買東西「發票中1000萬」該怎分
票,就跟不小心掉在地上的錢包一樣,都還是失主的動產,不會因為撿起來放入自己口袋,或因為它只是薄薄的一張紙,就變成拾得人可以合法保有的財產。而依照法律規定,撿到別人的遺失物,必須送至警察局或還給當事人,如果擅自佔有就算是捐給公益發票箱「第三人」裡,都可能觸犯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最多可處15000元以下罰金。不過若是別人不想要的發票,司法院提到,相較於遺失物,法律上還有另一個概念是「無主物」,是指一個東西的物權,因為所有權人的拋棄而消滅。如果是無主物,就已經不是他人的動產,那把它據為己有,自然也不會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