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受刑人可在監獄選總統法院最新裁定出爐
課予設置在籍投票所義務的危害。合議庭認為,此案對相對人桃園選委會代表的行政利益而言,駁回本件聲請,雖可享有一如往常,繼續讓聲請人的投票權落空而不必有所作為,達到節省行政機關因要首次籌設或增設在監投票所,而新增加作業勞費的利益,但施政凡事一如往常,並無對基本權保障及民主制度公益有何積極提升的效果。雖邏輯上,可省下設置投票所的作業與預算開支,但這數額,例如增設投票所、票匭及選務人員所需經費,實非顯著,對國庫預算或政府公益的促進與維護,效果甚微。裁定書指出,況本件保全程序如予駁回,而本案訴訟在明年選舉前,聲請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