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提國會職權修法釋憲律師列混淆憲法權力3大理由
是無法得出立法院因此有提問的權力,更沒有總統因而有答詢的義務。洪偉勝指出,第二,當年增修條文規定「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目的不是在質詢總統,更重要的,後來增修條文將聽取國情報告的機會移歸立法院的時候,還將本來條文中「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的規定刻意刪除,目的就是作出區隔,但這次修法顯然擴張了當時刻意不賦予立法院的權力。洪偉勝表示,第三,可能更重要的是,台灣在1997年修憲後確立雙首長制的憲政制度,總統及立法院都由民眾直接選舉產生,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增修條文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