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坐咖啡廳「沒消費還充電」竊盜罪送辦判決結果出爐
女以現行犯身分逮捕,經檢察官調查,確認其行為符合竊取電能罪的構成要件,並提起簡易判決。吳女否認犯行,表示自己手機沒電,「那是公共場所,為什麼不能在那裡充電」,辯稱她用的是台電的電,並不是路易莎的電。法院認為,吳女竊取的電力經推算為0.7度,換算電費金額約4.7元,但該行為侵害了店家財產權,且吳女在法庭上否認犯行,未與店家和解。法院最終認定其行為欠缺對他人財產的尊重,處以罰款2000元,並規定若不繳納可折算為2日勞役。法院表示,由於竊取的電能價值低微,且案件對公共利益的影響有限,因此不採取沒收或追徵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