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被送中偷渡港人 已遭深圳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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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港人8月底試圖走水路偷渡台灣時,遭中國大陸海警攔截後扣押。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今天發布消息稱,這12人因涉嫌偷越國(邊)境犯罪,已被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今天下午發布情況通報,稱8月23日遭廣東海警查獲的「李某某」、「鄧某某」等12名「非法越境人員」,因涉嫌偷越國(邊)境犯罪,已被該局依法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通報並稱,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公安機關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項合法權益。

 

中國大陸廣東海警8月23日在香港東南方海域查獲一艘涉嫌非法越境快艇。港媒當時報導,船上有12名計劃逃來台灣、曾參與「反送中」運動的香港青年。這些人被捕後,遭帶到深圳鹽田看守所關押。

 

媒體先前曾報導,廣東海警所說的「李某某」,就是參與過反送中運動的「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

 

此外,受其中一名當事人家屬委託的中國大陸律師盧思位,先前向香港有線新聞引述和他交涉的警官說法透露,他的當事人可能被控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但根據今天的通報,涉事的12人被控涉嫌偷越國(邊)境犯罪,並未被控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2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8條規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8條又指,若有以下情形者,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會判處罰款或者沒收財產。

 

情形包括: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以及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封面圖/翻攝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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