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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自首、投案差在哪?律師曝關鍵

2019/10/25 14:49 東森新聞 字級:
讀稿
陳同佳自首、投案差在哪?律師曝關鍵

香港嫌犯陳同佳可能來台受審,總統蔡英文強調,陳同佳如果到台灣「只有逮捕沒有自首」,主要就是因為在香港都是說陳同佳自願「自首」,但以台灣的法律來說,他並不符合「自首」減刑的條件,頂多只能算是投案,台港兩地的法律用語差異,也在這次案件中,被放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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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蔡英文(10.23):「只有逮捕,沒有自首的問題。」

 

總統蔡英文親自強調,陳同佳來台將是以通緝犯的身分遭逮捕,沒有「自首」的情況,會特地這樣說,就是因為在香港方面,無論是港府或港媒報導,都是用陳同佳將來台「自首」的說法。

 

香港新聞片段:「對被通緝人士自願自首的,全球通行做法皆是盡快接收,不會諸多托辭 ,無故拖延。」


▼總統蔡英文強調,陳同佳如果到台灣「只有逮捕沒有自首」。(圖/東森新聞)

 

不過在台灣,自首法律上定義是在警方還沒鎖定犯嫌的情況下,主動向警察機關陳述犯罪事實,這樣就可以減刑,但像陳同佳的案件,警方已經知道嫌犯身分,他才主動到案,只能算是「投案」,不一定能減刑。台港兩地法律用語的差異,也在這次案件中,被放大討論。

 

律師劉韋廷:「因為在香港來講,他們沒有區分自首跟投案,所以他們統稱為自首,所以在這種狀況下,他們當然認為,陳同佳來到台灣,是一個自首的狀況,只是在台灣是,大陸法系國家,我們把自首跟,投案作了區隔,我們不同意他們所講的自首,其實是兩個法系對於一些,法律專有名詞的,認知不一樣。」


▼在香港法律上只有「自首」的用法,沒有「投案」。(圖/東森新聞)

 

台灣律師分析,簡單來說,因為在香港法律上只有「自首」的用法,沒有「投案」,但陳同佳到了台灣,將以台灣的法律受審,到時可能以通緝犯身分被捕,就不符合自首的減刑要素,畢竟他在殺害女友後就直接逃回香港,如果還以「自首」理由 獲得減刑,恐怕難以彰顯公益。

 

(封面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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