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碩士男硬上,幸好媽媽即時來搶救。(示意圖/pixabay,下同)
北市一名有碩士學位的湯姓男子,去年在南港展覽館參加「電光音樂Party 」時認識一名女子,竟趁對方在活動結束後意識模糊,將女方帶去開房間,女子媽媽聽到女兒被帶去摩鐵,趕緊殺到賓館,湯男收到消息後,立刻逃離現場,不過女子清醒後,仍吿湯性侵。法官調查發現被害人內褲有湯男體液反應,因此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湯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根據《聯合》報導,湯男去年一月在南港展覽館「電光音樂Party」上認識被害女,活動結束發現被害女意識不清,趁機扶著她攔計程車到摩鐵,當被害人進到房間內坐在馬桶上,湯嫌一把將被害女放在床上,準備性侵。
不過因為湯男行徑被眾人發現,湯男做到一半,突然電話響起,朋友打電話警示,被害人的媽媽已經打聽到女兒被帶去賓館,正在殺過去的路上,湯男一聽當場軟掉,趕緊穿衣服落跑。被害人媽媽帶著警察破門搶救女兒,發現她昏睡在床,衣衫不整,憤而提告。
湯男向法官否認有乘機性交, 並辯稱和被害人開房間,不敢遇到對方媽媽,才會收東西離去,但法官根據警方蒐證畫面發現,被害女子在床上,內衣被往上拉,裸露胸部,牛仔褲被脫掉,內褲被脫到膝蓋處。
法官根據跡證,被害女子內褲護墊被驗出男女混合DNA,男性型別與湯相符,顯示湯男想趁機上被害女,因此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湯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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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張姓男子去年受友人之託,向一名貌美女子討250萬元債務,並事先準備束帶綑綁對方,先逼她領取存款2萬餘元後,再押往汽車旅館,為了防範逃跑,他強迫對方須脫光衣物,再將雙手及左大腿綁在一起,自己獨自看A片,後來竟硬上女債主。案發當天晚上女債主離開旅館後趕緊報警,全案因而曝光。
判決書提到,同日下午張男即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強行以手指及下體性侵得逞,事後女債主撥打電話給友人和雇主求救,並說出遭人強行帶走,雇主趕緊通知她的家人報警處理。不料,張男等不到籌款之際,在汽車旅館內觀看成人影片後,竟另基於強制性交犯意,竟又強制性交得逞。
法官認為張男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處理債務問題,竟強行壓制女債主上車、綑綁身體,又再單獨強行將人載往汽車旅館、綑綁身體,屬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行為,造成女債主及其家屬身體、心理極大損害,所生危害非輕,且僅為逞個人一時之私慾,竟恣意做出2次強制性交行為,惡性更屬重大。
最後,法官審酌張男未能與女債主洽談和解,也未獲被害人諒解,參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寵物衣物開發工作,家庭生活狀況不佳,家中尚有胞弟及罹患老人痴呆父親等一切情狀,依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又犯強制性交罪,累犯,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依據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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