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pixabay)
文/律師談吉他
最近群交趴的照片外流,有些參加者認為自己也只是受害者,並沒有同意可以讓活動的照片外流。
*未經同意拍攝私人活動的照片、影片是否犯法,基本上要看是不是構成刑法315-1條「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實務上對於「非公開之活動」定義並不嚴格,基本上只要主觀上不願公開,客觀上也有進行隔絕,就屬於非公開,沒有經過同意,就不能隨意拍攝、外流照片。
以本案來說,參加者除了那位攝影師以外,其他人主觀上應該都是沒有想讓大家都知道這個活動的進行(除非事前已有約定照片將上傳至網路);客觀上,他們只要不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舉辦,而是選了某個車旅房間與外界隔絕,綜合主客觀,那就是非公開的活動了,不管你有脫還是沒脫、有性交還是沒性交,別人都不能隨意拍攝,自然不能外流。
若擅自流出,除了違法個資法,視照片內容還有散佈猥褻物品的刑責疑慮。
*至於辦性愛趴會不會違法?
我國目前會處罰媒介性愛的情況,只有在「營利」的時候。
刑法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從新聞中的敘述來看,參加者都要支付報名費,就有構成營利的空間。就算攝影師主張那些費用都是「活動支出」,或著是主辦人的「辛苦錢」,但只要金額沒辦法一一對應各種費用,或著是多收卻沒有返還給參加者,還是有可能構成營利。
幾年前有一個台鐵上的性愛派對,就是類似的事情。主辦人利用花魁討論版聚集了一群想參加性愛派對的人,並收取參加費與車費,之後在某節車廂開始活動。主辦人後來被依這個法條起訴,認為他營利媒介性交,最後認定他有營利的一項原因,就是帳款收付不清、尚未返還。
因此,對於躍躍欲試要公開其他照片的色淫師,受害者是有法律上的途徑可以進行提告與主張,藉此逼迫他就範,將攝影的原檔或外流連結刪除,否則進行提告;若被告拒絕,之後也可以此為理由去影響法官的量刑。
*比較麻煩的是,在這個網路世界,東西還沒上網都還好解決,一旦上網了,被那些農場抓走內容、被那些使用者截圖下載再分享,就來不及了。
就算網路服務業者願意配合你下架那些私密影片或照片,但茫茫大海,你會很難去抹滅每一個痕跡。
對於要辦什麼樣的活動,我不予置評,只要不犯法就好了。只不過,留不留紀錄、照片,自己也要想好可能的風險,誰信得過,誰信不過?
文章來源:由《律師談吉他》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