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圖/Pixabay)
高雄市某原住民部落一名12歲少女,與剛滿18歲的男友相戀,因為還處在愛得火熱的時期,2人按耐不住「性」子,於今年4月初晚間潛入祖靈祭壇發生性關係,不僅犯了大忌,男友還因此被判1年8月,緩刑3年。
▼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小倆口初嘗禁果。(圖/Pixabay)
據《自由時報》報導,該名12歲原住民少女在去年(民國105年)透過朋友介紹,而認識了當時才剛成年的男子。兩人情投意合,不久就陷入情網,但因少女仍在求學期間,少女家長並不同意這段關係,不過小情侶仍常常瞞著家人,在傍晚時分至學校、山區等地幽會。
而就在今年4月2日傍晚時刻,小情侶一如往常地相約見面,前往當地的原住民「祭壇」裡約會,不過2人當時被熱戀沖昏頭,忍不住性衝動而發生關係。但就在少女返家後,媽媽察覺女兒有異,將她帶到醫院驗傷,才確認2人有發生性行為,隨後母親到派出所提告該名18歲男友性侵。
▼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男友為愛吃上官司。(圖/Pixabay)
而在法官審理期間,小情侶口徑一致,表示2人是在「兩情相悅」的狀況下做出此事,雖然事後男子已向少女母親認錯並有和解共識,但法院仍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18歲少男1年8個月,緩刑3年。
小情侶為了一時興起而付出代價,不僅男友吃上官司,2人還犯了族裡大忌。據了解,原住民的祭壇通常被族人視為「男人的聚會所」,一般是禁止女性進入,倘若是不同族人入內更是麻煩,有時不只引起族人不滿,嚴重者還可能得「洗門風」,才能平息眾怒。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