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東森新聞)
今年2月蝶戀花遊覽車翻車釀成33死11傷的慘劇,死者家屬向已故肇事司機康育薰、領隊蕭如進及蝶戀花老闆周比蒼、周繼宏提告業務過失致死。事發至今近7個月,檢方今(4)日偵結,認定只有康育薰因超速有刑事責任,但因他已經因意外死亡,全案不起訴。
士林地檢署3月公布首波調查結果,司機這半年來每個月出勤天數幾乎都在25天以上,甚至還曾有連續出車24天的記錄。事發當天司機駕車時間已將近9個半小時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出勤情形也違反《勞基法》。但起訴書中說明,司機因連續出勤、超時駕車導致精神不濟而未減速,「只是可能原因之一,並非唯一必然的原因」,且車上有倖存者作證,當時司機駕駛過程平穩,沒發現異常之處。
此外,檢方也一一說明家屬的質疑,包括驗車部分、保養紀錄、煞車系統、輪胎胎紋等,並釐清駕駛肇事原因。經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分析「臨界速度」,判斷因車速過快,未煞車減速,導致車速超過臨界速度以致翻車。檢方調查後,認定肇事遊覽車沒有設計瑕疵或機械故障等問題,肇事主因是司機駕駛遊覽車超速,因此將全案不起訴。
起訴書中特別強調,檢察官偵辦刑事案件中,不得僅憑個人情感好惡或滿足社會大眾之道德情感,而刻意疏忽對被告有利之處,或就所調查蒐集之證據為過度之評價,仍必須依照證據法則,予以公平適當評價是否已達到起訴之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