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pixabay)
高雄有一名陳姓男子當年才剛和妻子結婚12天,竟然就和一名謝姓女子通姦被逮,原本陳妻發現後向對方協議,要小三支付賠償金,並且承諾不再和陳男聯繫,否則要再賠償更多的錢。沒想到通姦的兩人死性不改,又開房間被發現,最後告上法院,讓小三謝女慘賠105萬元!
陳姓男子在2014年10月6日與楊女結婚,但是兩人才新婚12天,陳男在當月17日就和一名謝姓女子搞外遇,陳妻抓到之後氣的對兩人提告通姦,並在隔年4月和謝女簽下協議書,要對方承諾賠償30萬元、不再與陳男聯繫,違反就得再賠100萬元,之後便和解撤告。
沒想到謝女和陳男似乎沒把這份協議放在眼裡,竟在和解同年(2015年)的7月,兩人被發現在車上擁吻、一起吃海鮮、泡溫泉,還一起開房間拍下性愛光碟。陳妻得知之後心灰意冷,認為小三謝女害她家庭破碎,便在去年3月和丈夫簽字離婚,並且提告要求謝女應為侵害其配偶權賠償100萬元。
法官審理時,謝女辯稱,先前陳妻要求她履行賠償的100萬元協議,法院判決要她賠償70萬元確定,她也已經賠償完畢,陳妻重複請求不合理;而且陳男還同時有其他交往對象,她認為兩人婚姻破裂不能全算在她頭上。
但是法官認為,謝女2015年7月和陳男擁吻被發現,8月又同赴四重溪溫泉旅館泡溫泉、在墾丁後壁湖吃海鮮,再到高雄市汽車旅館開房間,確實不法侵害楊女(陳妻)配偶權益,而且情節重大,應負賠償責任。
至於謝女指控陳妻重複求償不合理,法官表示,陳妻這次求償的是「配偶權遭不法侵害」,與前案「違反協議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所以即使前案已經判決確定,陳妻還是可以依侵權行為求償,昨天(30日)判謝女須再賠陳妻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