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西屯區發生一起家庭性侵案件,一名男子趁外甥女陷入昏睡、無法反抗時,意圖性侵她,少女母親當天清晨進房查看,驚見男子全身赤裸、女兒下半身裸露,嚇得報警。台中地方法院一審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2年,男子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近日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不當,裁定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根據判決書,案件發生於2024年5月2日凌晨,男子是少女的舅舅,當時少女因感情問題心情不佳,男子進入房間後,少女陷入昏睡,男子竟趁機脫去衣物,意圖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但最終未能完成。 同日上午7時30分左右,少女母親發現女兒遲遲沒有起床,進房查看時,赫然看見男子全身赤裸,女兒下半身也裸露,當場受到驚嚇,隨後報警並提告。檢方偵辦後,依妨害性自主相關罪嫌起訴。
一審審理期間,男子否認乘機性交未遂,辯稱少女的驗傷結果無法直接證明性侵,並指控自己與少女及其母親存有舊怨、金錢糾紛,懷疑遭到誣陷。不過,法院審酌少女及其母親的證詞、案發現場照片、醫療紀錄與相關鑑定資料後,認為相關證據可相互佐證。
判決指出,現場照片顯示男子全身赤裸,坐在少女雙腿之間,少女下半身裸露;此外,少女外陰部採集到與男子相符的男性Y染色體DNA型別。 法院也注意到,男子案發前曾傳送「好好珍惜當下不容易的緣分」、「這輩子是來還妳的」等訊息給少女,認為相關對話可作為判斷雙方關係及男子主觀意圖的參考。
男子上訴後,主張現場照片涉及隱私、證人證詞前後不一,並質疑DNA鑑定不足以證明犯罪,也辯稱自己案發時同樣處於昏迷狀態。台中高分院審理認為,原審已就相關證據及男子提出的辯解詳加調查、說明,證人證述即使在部分細節上有所出入,仍可依其他證據及整體情況判斷其可信度。
法院並指出,男子就醫時仍有自主行動的相關紀錄,現場照片也顯示其呈坐姿,因而未採信男子所稱當時昏睡不醒的說法。 二審最終認定,一審綜合各項證據後判處男子有期徒刑2年,並無違誤;男子上訴仍以原有理由否認犯行,且未提出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因此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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