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被偷還被罰3.6萬!搬運工提行政訴訟 法院「1原因」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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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審理後認為,原裁決有違誤,判決撤銷。。(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審理後認為,原裁決有違誤,判決撤銷。。(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林姓搬運工今年過年到屏東旅遊時車牌遭竊,駕駛無車牌的轎車趕回台北開工途中被警方攔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已領有車牌而不依指定位置懸掛」挨罰最高罰鍰3萬6000元;林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審理後認為,本案違規態樣應為「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而非「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認定原處分有違誤,原處分撤銷。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今年2月21日(大年初五)駕車行經國道3號北上45公里處時,因未懸掛車牌,被國道警方攔下,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已領有車牌而不依指定位置懸掛」開出罰單,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認定,林男並非車主,依規定處以最高額罰鍰3萬6000元。

 

林男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撤銷罰單並指出,自己2月17日(大年初一)發現車牌遭竊後,第一時間就去屏東內埔分局報案,由於春節期間無法向監理單位辦理重新領牌,才會在2月21日趕回台北開工,途中被警方攔查,花了4050元拖吊費,還被裁罰最高罰鍰,強調自己不是心存僥倖上路,自己只是搬運工,帶全家帶小到南部遊玩,號牌遭竊一面,就要等到過年後才能回台北嗎?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主張,依法舉發違規行為,原處分並無違誤,此外,林男可藉由租車及叫計程車或大眾運輸工具方式出行,並檢具相關消費紀錄,依相關救濟程序,向偷竊者主張權利,並非限制林男移動自由,並認為林男的主張不可採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審理後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所列違規態樣,分為「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及「不依指定位置懸掛」兩種;本案號牌遭竊後,林男仍駕車上路,違規態樣應為「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但警方舉發及裁決卻以「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認定違規,與實際情況不符,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本案裁判費300元由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負擔。

車牌 遭竊 開罰 行政訴訟 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 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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