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人妻花花(化名)發現丈夫阿強(化名)與一名女子小珊(化名)發展出超越普通朋友的非正常男女交往關係,而該名女子早在民國102年11月就曾受邀參加人妻與丈夫的婚禮,並於隔年4月正式登記結婚,女子顯然早已清楚知悉男方已婚身分,卻依然選擇介入他人婚姻。花花氣炸向兩人提告求償110萬元,結果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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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花花主張,小珊與阿強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一路交往至114年8月27日,時間長達一年多,兩人不僅頻繁約會、前往汽車旅館發生親密行為,甚至在公司內進行親密愛撫,私下更傳送多條露骨調情訊息;人妻認為兩人行為嚴重破壞她家庭生活的圓滿幸福,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遂依法向法院提告,要求小珊與阿強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10萬元。
案件審理期間,小珊對於與阿強交往、上摩鐵及傳送調情訊息等事實均不爭執,僅抗辯人妻請求的110萬元精神撫慰金過高;至於阿強經法院合法通知後,不僅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聲明進行答辯,法院遂依花花聲請,由人妻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互守誠實係維護婚姻共同生活圓滿之必要條件。兩名被告的交往行為早已超越一般社交分際,確實共同不法侵害花花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造成她精神上巨大痛苦,花花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實屬有據。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衡量加害情節與三方身分經濟狀況,資料顯示花花為大學畢業,114年度所得約98萬元,財產總額約172萬元;阿強大學畢業,所得約142萬元,財產總額約345萬元;小珊大專院校畢業,所得約101萬元,名下則有4筆房屋、3筆土地等,財產總額高達1,133萬餘元。
法官審酌上述情狀後,認為花花請求110萬元過高,裁定以30萬元為適當,判決阿強與小珊應連帶給付花花30萬元及依法計算之利息,勝訴部分並得假執行。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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