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因酒駕遭警攔查,遭懲戒法院判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台北地院司法事務官。張軒豪又於今年2月間酒駕撞傷路人,懲戒法院日前判決張軒豪休職,期間1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軒豪2024年8月19日上班時間在辦公室飲酒後,當天晚間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經宜蘭市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街口時被警方攔檢,測得酒測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法院判處張軒豪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司法院將張軒豪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判決張軒豪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張男於去年5月21日到職。
判決表示,張軒豪於今年2月1日在台北市某米糕店飲酒後,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到宜蘭轉運站,騎機車回家途中,從後方追撞路人,導致路人有下背和骨盆挫傷、左側手肘挫傷等傷害,警方到場酒測,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
宜蘭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宜蘭地方法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張軒豪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另外,張軒豪被控過失傷害部分,因為和被害人和解,被害人撤回告訴。台北地院移請司法院將張男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認為,張軒豪之前已經因為酒駕被判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司法事務官,仍不能得到教訓再次酒駕,危害不輕,審酌張男事後能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6日判決張男休職,期間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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