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自爆與人妻遊日本 法院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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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法院認定男子侵害A女隱私權並構成性騷擾,判處他應給付A女新台幣6萬元。(圖/翻攝自Google maps)
橋頭地方法院認定男子侵害A女隱私權並構成性騷擾,判處他應給付A女新台幣6萬元。(圖/翻攝自Google maps)

感情的世界總是聚散依依,然而當戀情走到盡頭,若一方無法好聚好散,往往演變成難堪的法律糾紛。一名在台電任職多年、年收入百萬元的男子小王(化名),在與前女友花花(化名)分手後,不僅在通訊軟體上頻頻以言語騷擾、索討交往期間的花費,甚至心生不滿,將兩人的私密合照、對話紀錄以及花花的醫療、親密生活與健康檢查等個人隱私資料,偷偷塞進花花現任丈夫阿明(化名)的機車置物格內。對此,橋頭地方法院也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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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隱私權受侵害判賠六萬元

根據判決書,小王與花花於民國112年10月開始交往,花花當時與阿明正值分手期間,但在與小王交往過程中,仍與阿明保持密切聯繫甚至發生關係,兩人在113年4月分手後,花花迅速於同年9月與阿明登記結婚;小王因心有不甘,認為交往期間雙方講好費用平分,花花分手時承諾給予4萬元卻未履行,於是自113年5月起以Messenger通訊軟體頻繁傳訊、打電話向花花催討欠款,甚至在訊息中開口要「取精營養費」,以鄙俗用語諷刺花花,讓她深受精神折磨,進而向市府申訴性騷擾並聲請保護令。

 

小王還將印有兩人交往細節、親密生活次數、地點及花花身體健康狀況的傳單與對話截圖,放置在阿明停放於住處旁的機車龍頭置物格內,自爆花花趁丈夫上班、外出的空檔,與他在多地甚至共遊日本名古屋發生關係。法官認為,這些內容涉及個人的隱私與敏感資訊,小王未經同意擅自揭露的行為已嚴重侵害花花的隱私權,並構成性騷擾,同時也導致花花因此心生恐懼、夜不成眠,甚至多次前往精神科就診。

不過,針對花花主張名譽權與貞操權同遭侵害部分,法院審理後認為小王僅是針對特定人(阿明)進行私下傳述,並未在大眾前散布,且相關言論與貞操權保護範圍不合,因此予以駁回;法官綜合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社會地位及小王的行為情節後,判決小王應給付花花新台幣6萬元,並自民國114年12月6日起加計法定利息。

情感糾葛留省思 法律嚴懲侵權行為

小王雖然辯稱自己只是為了催討交往期間的分擔費用,且出於提醒之意,但他採取將前女友私密隱私公諸現任丈夫眼前的手段,已經逾越了法律所能容忍的界線,除了這起民事判決必須賠償外,小王先前亦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遭到檢察官起訴並在刑事程序中認罪,同時他的行為也被高雄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認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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