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土城區去年發生震驚社會的姊妹命案,謝文雄當街殺害妻子及小姨子,一審遭判無期徒刑,未判死刑。其中,判決理由提及「單就殺害人數而言,須達3人以上」的見解,引發外界質疑「殺3人才能判死?」對此,憲法法庭今(8)日面對媒體追問,並未直接解釋「多人」定義,僅表示若不服一審判決,應循法定程序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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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案情,謝文雄因婚姻及家庭糾紛,去年7月7日在新北市土城區駕車衝撞妻子與小姨子共乘的機車,隨後持廚刀及鋁棒攻擊,造成兩人傷重身亡。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審理後,依兩項殺人罪各判處無期徒刑,合併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根據判決書,法院引用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死刑僅適用於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案件。其中,針對犯罪結果所列舉的殺害「多人」,一審法院認為應較接近「多數人」概念,若無其他特殊加重因素,單就殺害人數而言,須達3人以上才符合該項標準。
不過,法院也綜合考量犯罪動機、手段及再犯風險,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謝文雄事先預謀連續殺害兩人,也無法認定其完全欠缺矯治可能性,因此未判處死刑。判決引發被害者家屬不滿,新北地檢署也已提起上訴,認為一審過度限縮憲法判決所稱「犯罪情節最嚴重」的適用範圍。
憲法法庭8日舉行移民業務機構廣告釋憲案記者會,媒體詢問新北地院是否誤解憲法判決意旨,以及殺害多少人才符合「多人」定義。
對此,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碧惠表示,目前案件仍屬一審判決,若被告或檢察官不服法院結論,應依照法定程序尋求救濟,憲法法庭的判決意旨已呈現在原判決內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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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媒體進一步追問「多人」究竟如何認定,許碧惠未再說明。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長吳定亞則回應,新北地院對憲法判決的詮釋,涉及法官獨立審判的法律見解,司法院不便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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