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男子小明(均化名)透過網路認識小美,兩人初次見面吃完晚餐後,一路散步至公園,隨後進入身障廁所發生親密行為,事後小美指控遭強拉進廁所性侵。小明否認犯行,主張雙方是在同意下發生關係。台北地院勘驗監視器發現,兩人進入公廁前曾相互摟抱,小美還一度輕拍小明臀部,一審判無罪;檢方上訴後,高院今(23)日仍維持無罪判決,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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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小明與小美於2024年11月透過網路認識,聊天期間曾談及牽手、散步及擁抱等話題,同年12月6日相約見面吃飯。兩人飯後一路散步,途中也有牽手、擁抱及親吻等親密互動,隨後走進公園。
檢方起訴主張,小明途中多次要求發生性行為,遭小美拒絕後,仍在接近公廁時箍住她的肩頸,強行將人帶入身障廁所,並在裡面強吻、撫摸及要求口交,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不過小明否認強迫,辯稱兩人當晚互動親密,是取得小美同意後才一起前往公廁。
一審法院勘驗公園監視器後發現,兩人前往公廁前,小明以左手環抱小美後腰,小美則將手搭在小明背部,期間還曾輕拍小明臀部,兩人維持相擁姿勢往公廁方向前進,步伐一致,畫面中未見小明以手強拉小美前往廁所的情況。
法院另指出,事發時間雖已是晚間10時許,但公廁周邊仍有人來往;小美事後接受驗傷時,頭面部、身體及四肢也沒有明顯外傷。她與友人的對話紀錄、心理諮商證明等資料,法院認為,其中關於事發經過的內容主要仍源自小美事後陳述,無法單獨補強「遭違反意願強迫」的部分。
台北地院綜合監視器畫面、雙方對話、驗傷結果及當晚互動等證據,認為除了小美的指述外,沒有充足補強證據足以證明小明以違反意願方式進行性行為,在仍存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依無罪推定原則判小明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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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後同樣認為,兩人見面前已有曖昧對話,見面後也有牽手、擁抱及親吻等互動,監視器並未拍到小明強拉小美前往公廁。高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小明具有強制性交犯意,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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