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強(化名)因不滿同居女友提出分手,竟在住處違反女子意願強制性交。案件經新北地院審理,阿強後續坦承犯行,並與女子以100萬元達成調解,法院考量他沒有前科、犯後認罪等情形,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1年8月、緩刑4年,另須完成120小時義務勞務及3場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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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阿強與女子原為男女朋友,兩人過去曾共同居住在女子位於新北市的住處,依法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的家庭成員。2024年12月20日上午7時50分許,阿強因不滿女子提出分手,在住處違反對方意願強制性交得逞。
女子事後報警,並前往醫院驗傷。阿強犯後一度否認,但在偵訊及法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其供述與女子指訴、女子母親證詞及醫院驗傷診斷書等證據相符,法院因此認定犯行明確。
法院指出,阿強罔顧女子的身體自主權及性自主決定權,造成的侵害甚鉅,所為並不可取。由於兩人過去曾同居,本案同時屬於家庭成員間的不法侵害,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暴力罪本身沒有獨立罰則,因此仍依《刑法》強制性交罪論處。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強制性交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法院審酌,阿強犯案時未使用極為嚴重的暴力手段,也未造成女子其他傷害,加上偵審期間坦承犯行、積極尋求諒解,並與女子以100萬元達成調解,認為若直接處以法定最低3年刑期仍嫌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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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後判處阿強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並完成120小時義務勞務,且須在判決確定後1年內接受3場法治教育。若未依約支付剩餘賠償或未履行相關緩刑負擔,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可依法聲請撤銷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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