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學龍頭大立光傳出勞資爭議!一名機電副工程師離職後受限於為期兩年的競業條款,隨後轉戰台灣美光且月薪從原本的5萬多元躍升至7萬2800元,大立光竟以此為由,拒絕發放當初約定每月約2萬7914元的補償金,氣得工程師告上法院。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資方不得因勞工跳槽薪資更高就免除補償義務,判決大立光須給付已到期的39萬803元,且自2026年5月起至2027年2月為止,每月仍得如期支付2萬7914.5元,兩年補償金總計約66萬餘元,全案仍得上訴。
案件起因於該名工程師自2020年9月起在大立光服務,雙方曾白紙黑字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明文規定離職後2年內不得跨足具利益衝突的競業範疇,公司則須以其離職前半年平均薪資的5成作為對價,按月提撥約2萬7914元作為補償。
該名員工於2025年2月17日正式離職,短短13天後便在同年3月3日走馬上任美光,待遇更大幅攀升。
大立光在庭上辯稱,該工程師離職後短時間內便無縫接軌新職務,且薪酬遠優於在原公司的水準,足證其轉職工作權並未受到實質壓迫,日常生活亦毫無受損,因而拒絕履行給付義務。
公司更搬出合約條款主張,員工若欲請領補償金,必須透過書面形式告知「代償需求」、通過資方審核核可,且離職後每月皆須如實回報求職狀態,指責該名員工未完備上述手續,自然無權要求款項。
然而這套說法遭到法官打臉。台中地院指出,勞工在美光所賺取的薪水,是其付出時間、心力與專業知識所換來的正當工作酬勞,與大立光依約應履行的競業補償本質完全不同,絕不能倒果為因,以勞工獲得更好待遇為藉口認定無須補償。
法官強調,若採納大立光的邏輯,等同變相放任企業以極低甚至毫無代價的方式,任意剝奪勞工前往競爭對手任職的權利,對受僱者極不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