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女子A女與B男於2008年結婚,婚後育有1名子女,卻在2024年年間,發現B男與女同事C女之間傳送曖昧訊息,甚至在公司倉庫、會議室內發生過性行為,甚至在員工旅遊時,還被B男要求與C女「3人同房」。法官判決B男與C女連帶賠償A女20萬元。
根據判決書記載,A女表示,C女於2024年起,在明知B男已婚的情況下,以通訊軟體LINE互相傳送「我就是很喜歡你」、「做小情人,我想被你疼」、「當秘密情人不好嗎」、「不能再抱了」等親密曖昧之對話訊息,2人甚至還在公司的倉庫、會議室內多次發生摟抱、親吻、性行為等情況。
A女指出,2025年公司員工旅遊,B男與C女還脫離團體旅遊行程,一起遊玩、拍照,無視她的配偶身分,B男甚至還要求她同意,讓C女同房入住,但是遭到她拒絕。
B男主張,他與A女婚姻關係長期失和,並不是因為C女的行為才破裂,C女罹患重度憂鬱症,他才會對C女多加關心,並非基於不正當情感或逾越分際之交往,他A女簽署離婚協議書時,A女已經知道他與C女的的行為,所以要求一次性給付高額贍養費,但實際上已包含「慰撫金」。
C女主張,她與B男往來僅屬短暫、非持續性,未曾同居且未發展為穩定交往關係,未達實質破壞婚姻圓滿的程度,而且她罹患重度憂鬱症,情緒狀態、判斷能力及人際互動模式均受到明顯影響。
法官勘驗相關證據後,認定B男與C女之間摟抱、親吻、性行為、出遊等行為皆為事實,也超越社會上普通朋友的社交行為,B男抗辯提到的「一次性贍養費」在書面文件上均未提及「精神慰撫金」或「損害賠償」等文字,所以無可採信。
法官審酌,衡量A女所受精神痛苦程度,以及兩造名下所財產、所得、家庭狀況等因素,判決B男與C女連帶賠償A女2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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