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男子與妻子長期關係緊張,雙方早已分居,且男子過去曾有家暴紀錄。法院於2004年核發為期兩年的通常保護令,明確禁止男子對妻子進行任何形式的身心侵害。然而他竟無視保護令,強迫妻子發生性行為,甚至稱這是夫妻間的「情趣互動」。

判決書指出,當時女子因嚴重暈眩導致身體虛弱、四肢無力,臥床休養。她為了孩子生活需求,透過通訊軟體聯絡男子,請對方前往住處代為拿取孩童衣物。
男子進入住處後,卻未依原意辦事,而是藉故進入臥室,接近正在休息的妻子。男子見妻子無力反抗,竟趁機對其實施性侵,期間女子雖試圖以手抵抗並拉扯衣物,仍遭對方以體力優勢壓制,並造成手指受傷,事後女子就醫驗傷並報警處理。
案件進入審理後,男子否認犯行,並辯稱雙方當時的肢體接觸屬於夫妻間的「情趣互動」,主張妻子未強烈反抗即代表默許。

然而法院調閱兩人通訊紀錄後發現,雙方早已存在嚴重衝突與情感破裂,且案發後女子立即表達明確拒絕與憤怒,與男子說法明顯不符。此外,對話內容亦顯示雙方長期因外遇、債務與家庭責任等問題爭執不斷,並無任何可支持其「合意親密行為」的基礎。法院因此認定男子說詞屬臨訟卸責,難以採信。
高等法院審理後指出,男子明知受保護令約束,仍在妻子身體虛弱、無力抵抗之際違法侵入並遂行性侵行為,同時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與強制性交罪。原審未完整評價相關罪責,於法律適用上有所缺漏。

合議庭最終撤銷原判決,改依強制性交等罪從重論處,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法院並痛批,被告為滿足私慾無視保護令規範,犯後態度不佳且毫無悔意,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整體情節重大,應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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