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方法院近日審理一起侵害配偶權案件,一名已婚女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網路結識的男子發展不當關係,包含傳送私密影像、曖昧及性暗示訊息,甚至以外出帶小孩名義下,與對方在停車場租賃車輛內發生性行為並使用情趣用品。其丈夫發現後提起訴訟。

根據判決書指出,原告丈夫與妻子於2017年12月結婚,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妻子在婚姻關係仍持續期間,透過社群平台(原Twitter,現為X)認識該名男子,並於2025年10月11日相約外出飲酒。次日雙方互動迅速升溫,開始交換帶有性暗示的對話內容,女子並主動傳送私密部位影像,兩人也談及並約定使用情趣用品進行性行為。
同年10月12日下午,女子以帶孩子前往公園遊玩為由外出,實際上與男子會合後,前往新竹芎林某公園周邊停車場,把孩子丟在公園後,進入租賃車輛內發生性行為,期間並使用事先準備的情趣用品。事後丈夫取得相關對話紀錄、影像資料及譯文後,認為婚姻權益受損,精神上承受重大痛苦,因此向男子求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

而被告男子於訴訟期間未出庭應訊,也未提出任何書狀或答辯。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認定其未爭執原告主張,視為自認,並採信原告說法。

法官審酌認為,男子明知對方已婚,仍與其發展逾越一般社交界線的關係,侵害配偶權並破壞婚姻圓滿與家庭生活,情節屬實重大。綜合雙方經濟狀況及侵權程度後,判決男子應賠償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