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女子A女透過交友APP認識了一名台中男子B男,於2023年11月相約見面後,卻指控她在B男家中遭強脫絲襪性侵。台中地院日前判決出爐,認為從A女的說詞,以及案發後的Line對話等事證,判處B男無罪。
根據判決書記載,A女於警詢時證稱:2023年11月她與B男相約在台中見面,吃完飯後就前往B男家中喝紅酒,過程中B男友伸出手要勾肩、抱她,ㄊ她有拒絕,後來B男喝更多,就強行抱她到床上,她不斷抗拒、逃走,又被抓回來。
A女指出,B男在她全身上下亂摸,她一直喊「救命」、「不要」,後來她的雙手就被B男抓住發生性行為,事後她搭乘B男叫的計程車離開,她還因為這是性行為,出血疼痛2天。
★延伸閱讀★桃園醉女「痛醒」又幫他舒服 怒告性侵結果大逆轉
A女在檢方偵訊中卻證稱,B男用有一點強硬的方式,脫掉她的外套,她原本覺得沒什麼,後來B男就壓在她身上,還對她說好久沒發生性行為,她回答,才第一次見面不適合,B男還是把她的短褲、絲襪脫下來,中間一度成功跑離開床,但又被他抓回來,隔天發現腳有瘀青,但不確定撞倒什麼。
A女在法院審理證稱,B男拉她的手跟肩膀,將她壓在床上,中間她有站起來想離開到門口,被告又拉她回來,並有用手推跟腳踢抗拒B男,陸續離開了2、3次,B男就強脫她的褲子、絲襪及內褲發生性行為,雙腿瘀青的傷勢,應該是離開床舖時,撞到B男房間內的櫃子。
法官勘驗A女與B男在案發後的Line對話紀錄,A女說,「當我自己醒起來,你不在身邊,我有決(絕)望,想(像)被拋棄一樣」、「像被拋棄的娃娃,用完就丟了一樣」、「你讓我覺得我好廉價」、「連計程車都是自己付錢,也不關心我安不安全」、「照片上的女生,是你女朋友對吧!有了(女)朋友還來找我,這樣對嗎?」。
法官指出,A女於警詢、偵訊、法院審理時證稱雙腿瘀青,手跟肩膀都因遭被告拉扯而疼痛,前後說詞並不一致,驗傷結果也顯示,A女事發後4天,雙膝有大於10公分瘀傷,但其餘身體部位均無明顯傷痕。
法官認定,檢察官所舉上開事證,經綜合評價調查證據之結果,無從使法院形成有罪之確信,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諭知被告B男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