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園同窗好友相約租屋處討論功課,不料竟演變成一場強壓在床的強制猥褻夢魘。台中市一名年僅19歲的小明(化名),前年假借討論學業之名,前往男性同學位於太平區的租屋處,卻在房間內突然萌生歹念,憑藉體型優勢將男同學強行壓制在床上,無視對方拚命掙扎,強行撫摸私密處長達數分鐘。台中地方法院審結,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小明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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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起訴與判決書指出,這起校園妨害性自主案件發生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晚間9點多。當時,就讀台中某大學的被告小明與壯壯(化名,另為不起訴處分),相約前往受害男同學「甲男」位於台中市太平區的租屋處,對外宣稱要共同討論學校功課。眾人進屋後,小明竟突然失控,在房間內仗著力氣強行將甲男壓制在床上,接著用雙腳跨坐於甲男的大腿兩側使其無法動彈。期間甲男不斷扭動身體試圖反抗與掙扎,但小明仍不肯罷手,甚至用棉被蓋住甲男,徒手撫摸甲男的私密處長達3至4分鐘之久,直到滿足私慾後才放手。甲男事後不堪受辱,憤而在友人陪同下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案。
小明在接受警詢及地檢署偵訊初期,雖坦承有將人壓在床上,卻一度試圖避重就輕,辯稱自己只是從後背環抱甲男時「不小心誤觸」下體,試圖將重罪轉化為一般性騷擾。然而,當時在場的其他同學在出庭作證時直指,確實親眼目睹小明整個人趴在甲男身上,還拿被子蓋住對方進行撫摸。檢方隨後認定小明使用暴力手段壓制受害者,手段絕非偷襲式的性騷擾,依法依情節更重的《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
案件移送法院審理後,小明眼見事證明確,在準備程序庭上終於坦承全部犯行。台中地方法院嚴正指出,只要被害人有明示反對、口頭推辭、言語制止、肢體排拒,或者是出現閃躲、撥開、推拒的動作還要繼續進行,就不是合意行為。
法官審酌,小明案發時已是年滿19歲的成年人,本應尊重他人的性自主權,竟不顧同學的抗拒,強行壓制並摸索他人性器官數分鐘,法益侵害程度非輕。不過,考量小明目前仍在大學就讀中、過去並無任何故意犯罪的前科紀錄,且在法院審理期間展現悔意,積極與被害人甲男展開調解,並依約給付賠償金額完畢,獲得被害人甲男具狀同意給予自新機會。
台中地方法院做出簡易判決,審酌小明犯後態度尚佳,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同時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必須交付保護管束,並在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強制定點接受2場次之法治教育,期盼其能深切記取教訓,培養正確的性別與法治觀念。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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