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警官,在擔任分局警備隊長期間,竟知法犯法,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一名未成年少女,不僅多次誘使對方傳送私密部位影片,更相約至旅館發生關係並側錄。台南地院審理後,考量其認罪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完成賠償,判處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
根據判決書指出,該名警官具備完整警政資歷,曾任分局警備隊長,114年4月間,警官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少女「小晴」(化名),明知對方仍未成年,卻在兩個月間頻繁以通訊軟體攀談,並誘使小晴拍攝胸部及私密處影片5部、照片35張回傳供其觀覽。
同年6月底,警官與小晴相約至台南市一間電競旅館發生性行為,並徵得少女同意,以手機拍下雙方性交的影像5張並儲存,整起事件直到小晴母親發現女兒行為異樣,報警提告後,警方循線追查才驚覺嫌犯竟是自家內部的警備隊長。
案發後,警官隨即遭調職並於同年9月停職,檢方調查期間,警官對犯行供認不諱,相關證據包含旅館監視畫面、超商購買避孕用品影像及手機內儲存的性影像皆證實其犯行。
台南地院審理認為,警官身為公務員卻知法犯法,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公務員拍攝少年性影像》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但審酌該名警官無前科,且已與小晴及其父母達成調解、全數賠償完畢,法院最終宣告緩刑5年,期間需交付保護管束、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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