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前床友熟睡侵犯!男賠200萬求和解 下場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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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男子小華(化名)與女性友人琳琳(化名),過去曾發生親密行為。(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中一名男子小華(化名)與女性友人琳琳(化名),過去曾發生親密行為。(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中一名男子小華(化名)與女性友人琳琳(化名)曾發生親密行為,但當琳琳要求正式交往遭拒後,雙方關係降溫,琳琳也明確表達不願再發生肉體關係。不料,小華竟抱著「僥倖試探」的心態,趁對方熟睡時強行侵犯,導致琳琳原本已有好轉的身心症狀再度復發。台中高分院日前做出二審判決,考量小華已支付200萬元賠償金並認罪,改判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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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愛遭拒仍抱僥倖心態

判決書指出,被告小華與琳琳在民國113年2月間曾有過親密接觸,隨後琳琳詢問小華是否願意正式交往,小華卻以「仍有其他男女關係」為由拒絕。民國114年2月14日凌晨,小華再度要求發生性行為,琳琳當場嚴詞拒絕,小華當時雖應允,卻在當天上午8時許,趁琳琳還在熟睡、意識不清之際強行索愛,琳琳因疼痛驚醒並再度嚴詞抗拒,但小華仍違反其意願繼續。琳琳原本已停止就診,卻因「急性壓力反應」被迫重新回到身心科接受治療。

二審因200萬賠償金與認罪獲減刑

本案一審時,台中地方法院參酌各項因素,判處小華有期徒刑3年8月,案經上訴,小華在二審審理期間態度轉向,不僅坦承全部犯行,更積極尋求和解,二審法官認為,雖然小華未能尊重女性性自主權,但他並無前科,且在犯罪過程中未使用殘暴的強暴或脅迫手段,再加上小華在二審期間與琳琳達成調解,並當場一次付清新台幣200萬元的賠償金,琳琳在獲得賠償後,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不再堅持從重量刑。法官認定小華已有悔意,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減刑規定,因此撤銷原判決。

免囚但須付代價

儘管小華獲得減刑並免除入監服刑,但法官強調,其對異性交往中的法治觀念明顯不足,必須透過司法手段予以導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小華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但在緩刑期間須交付保護管束,可上訴。此外,小華必須履行額外條件,前往指定機構提供60小時的義務勞務,並接受10場法治教育課程,若小華在緩刑期間未遵守規定或再度犯案,法院將撤銷緩刑,屆時小華仍須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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