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一名男子阿明(化名)前年以幫非婚生女兒小花(化名)慶生為由,邀約至KTV唱歌喝酒,隨後竟假借「外頭有警察臨檢」為由,將酒醉體力不支的小花帶往附近汽車旅館休息,不料阿明色心大起,趁女兒昏睡之際性侵;等小花清醒驚覺並喊出「你知道我是你女兒嗎」推拒時,阿明竟升高犯意強行施暴性侵得逞。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阿明有期徒刑4年,阿明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日前審結,認為事證明確,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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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這起不倫性侵案發生於112年7月間。阿明與小花雖為血緣上的父女,但並未辦理認領,平時鮮少聯絡。案發當晚,阿明以慶生為名約小花至臺中市某KTV飲酒,期間不斷勸酒導致小花不適嘔吐,接近深夜11時,阿明聲稱深夜警方臨檢頻繁、開車不便,便提議至附近的汽車旅館投宿休息;小花進入房間後因不適先去泡澡,隨後便在床上陷入昏睡,阿明見狀竟心生歹念,趁小花陷入沉睡、無力反抗之際性侵。
過程中小花驚醒,驚覺自己正遭親生父親侵犯,急忙用雙手推開阿明胸口,並痛心質問「你知道我是你女兒嗎?」,阿明雖一度暫停,但隨即犯意升高,無視小花的口頭拒絕與抵抗,強行在封閉房間內性侵,甚至強壓小花頭部,小花事後慌忙搭車離開,並在第一時間向男友哭訴遭侵犯。
由於考量母親長期受阿明經濟資助,加上害怕破壞家庭關係與外界眼光,小花選擇隱忍數月,直到同年11月才向母親及阿姨吐露實情並向警方報案;阿明到案後全盤否認犯行,辯稱當晚只是喝酒休息,甚至反指是女兒撫摸他下體,但法官比對對話紀錄、被害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診斷證明,以及男友與母親的觀察證詞,認定小花指詞歷歷且符合性侵害被害人之特殊心理反應,不採信阿明辯詞。
二審合議庭審酌,阿明身為親生父親,卻僅為滿足一己私慾,利用封閉空間與被害人酒醉無助之情境強行性交,對被害人身心造成難以磨滅的巨大創傷;且犯後毫無悔意,始終否認犯行亦未達成和解,原審量處有期徒刑4年並無違誤,據此判決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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