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信男三度性侵學妹 辯打呼太吵上床「安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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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一名李姓男大生與高中學妹多年後重逢,相約吃飯出遊,並提議讓其至租屋處過夜,卻趁機三度性侵得逞。(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台南一名李姓男大生與高中學妹多年後重逢,相約吃飯出遊,並提議讓其至租屋處過夜,卻趁機三度性侵得逞。(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台南一名李姓男大生與高中學妹小美(化名)多年後重逢,相約吃飯出遊,並提議讓小美至租屋處過夜,卻趁機三度對其性侵得逞,最終法院判處李男有期徒刑3年4個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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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事發於2024年3月31日,起初雙方協定由小美睡在床上、李男則睡在地板以示尊重,沒想到李男竟色心大起,首度侵犯小美,但因其生理狀況不佳無法持續勃起,短短10分鐘後,李男二度性侵得逞,小美身心受創準備離開套房時,李男竟從背後環抱將小美拉回床邊,完事後才肯讓其離開。

李男聲稱,當時是因為自己打呼太大聲,擔心吵到小美才上床安撫,並辯稱雙方是「順其自然」發生關係,認為小美當時並未大聲呼救或有激烈反抗,代表並未明確拒絕,此外,辯護人更質疑小美在案發後9個月才提告,且當時未向鄰近房客求救,主張李男主觀上並未認知到小美拒絕,不過兩人對話紀錄顯示,李男曾多次傳訊致歉,「我那時候真的單純找你出來走走,之後的事真的是意外,我很抱歉」、「我真的很抱歉,讓妳覺得自己身體髒這件事」、「可能我當時真的以為妳是對我有喜歡的,這不是妳的錯,是我自己太普信」、「我被性沖昏了頭」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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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若兩人是合意性行為,李男無需在私訊中如此自責與卑躬屈膝,其道歉訊息顯然是心虛的實證。

法院經審理,強制性交的定義在於「違反其意願」,而非要求被害人必須奮力抵抗至體無完膚,並強調,小美在受驚嚇、膽怯且顧及名譽的情況下,未採取激烈的求救手段完全符合社會常情,不能因此就推論其願意配合,且李男身為大學生,具備完全的智識程度,卻無視小美意願,主觀惡性甚重,雖然李男在審理時表達和解意願,但小美因傷痛過深堅決拒絕調解,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3年4個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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