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一名在超商工作的店員A女與同性伴侶B女交往同居,B女後來發現,存放在家中的現金多次遭A女拿走,每次金額均超過萬元,經追問後,A女才透露,自己遭從事水泥工的C男下藥性侵及恐嚇取財。案件經審理後,C男一審被判有期徒刑9年10月,但上訴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則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定讞;民事部分則被判應賠償A女153萬元。
根據判決書記載,原告A女表示,她於2018年在超商上班時,認識了經常來光顧的水泥工C男,某日凌晨C男帶著餐點來探班,並等她早上8點下班時,受邀上車共進早餐,C男見她坐上副駕之後,假意關心她「嘴唇很乾」於是拿了一瓶水給她,喝了一口之後感覺有異味,覺得遭到下藥,約莫10分鐘後就陷入昏迷。
A女指出,醒來之後,就發現自己在C男住處的房間內全身赤裸,私密處也有強烈疼痛,C男見她醒來後就威脅她,不要把在房內發生的事說出去,否則就對她、她的家人、她養的貓不利,幾天之後又發生了第2次性行為,並在事後威脅她要定期給錢,否則就會對她與家人不利。
A女指出,她在迫於威脅之下,多次拿取同居女友B女放置在家中鐵盒或皮夾內的現金,並依指示把錢放在指定的堤防某處,每次約交付1萬元,總共交付了4次,大約交付了4萬多元。
B女證稱,她察覺A女行為有異,才追問出A女遭到C男性侵的事,隨後陪同女友上班,並在超商與C男發生口角衝突,A女見狀報警處理,才讓警方得知上情。
全案在審理時,A女一度在隔離室內情緒崩潰,無法回答「我不要,我害怕」,B女拿出綠色小玩偶安撫,她還是不斷大喊「法官救我,我要怎麼辦」。
被告C男在法庭上表示,曾與A女短暫交往1個月,期間發生過3次性行為,分別在2處不同的汽車旅館,以及在他的住處,否認下藥性侵與恐嚇取財的行為,後來是A女以命理師說「2人不適合交往」為由,才會分手。
全案刑事判決部分,經上訴高等法院後認定,C男遭指控的下藥性侵、恐嚇取財罪證不足,2024年上訴最高院維持無罪定讞,但民事部分則認定,A女因為這起案件,造成嚴重精神創傷,影響獨立職業功能與人際關係,因此判決C男應賠償A女153萬元。刑事部分無罪定讞;民事判決部分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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