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陳姓男子和女同事在大園區某置料場的貨櫃屋內進行作業時,突然對女方做出不當行為,儘管女方當場明確表達拒絕並試圖掙脫,陳男仍不顧對方意願強行對其進行猥褻行為。對此,桃園地方法院也對此案做出判決。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2024年年初因工作關係結識一名女同事,未料同年6月19日上午,兩人在大園區某置料場的貨櫃屋內進行作業時,陳男突然對女方做出不當行為。當時現場僅兩人獨處,陳男見機會可乘,竟對同事伸出鹹豬手。
女子在遭到侵犯後受到極大驚嚇,當下只想盡快離開現場以避免再度遭受傷害。然而當她準備離開貨櫃屋時,陳男卻直接站在門口阻擋去路,使她一時之間無法順利逃離。就在女子試圖閃避與掙脫之際,陳男竟再度對她發動攻擊。不僅再次強行親吻對方,還伸手強行抱住女子,持續對其進行猥褻行為。女子在過程中不斷抗拒並表達拒絕,但仍難以擺脫對方的糾纏。

事件發生後,女子情緒受到極大衝擊,返家後情緒崩潰並向親友哭訴整個過程。家人得知情況後十分震驚與憤怒,隨即陪同女子前往桃園市警局婦幼警察隊報案,正式對陳男提出告訴。警方受理後展開調查,並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案件隨後進入司法審理程序。
在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期間,陳男對於自己的犯行並未否認,當庭坦承相關行為。法官審理後認為,陳男為滿足個人私慾,在女子單獨工作之際無視其明確的言語與肢體拒絕,仍強行對其進行親吻與撫摸等猥褻行為,已嚴重侵害被害人的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對其身心造成傷害,行為實屬不當。

不過法院同時考量到陳男在案件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與被害女子達成調解協議,且依約履行賠償義務,顯示其對於自身行為已有一定程度的反省與悔意。
此外,法官也審酌陳男過去並無故意犯罪的前科紀錄,平時並非慣犯,研判此次犯案可能與一時失去理性判斷有關。綜合各項情節後,法院最終依強制猥褻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8個月,並宣告緩刑2年,本案仍可依法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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